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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Me - 2007-12-17 0:14:00

中华环评工程师联谊会 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为维护规范优质的电子公告服务,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本网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注册
      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实行先注册后使用的原则。会员首次使用前,必须注册用户名、Email和密码及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身份证号)。会员注册后则可使用中华环评工程师联谊会提供的电子公告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会员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本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会员使用本网站所有或者部分服务。
二、隐私保密
      本网站会员个人资料受到严格保护,除本网站为管理会员行为或者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本网站不接受个人或公司查询会员的基本资料。
三、管理及服务
      本网站为提供电子公告服务配备专职管理者。其中,本网站为每个栏目设置不少于一位的专职版主。实行版主责任制。各版主负责监督管理本栏目的信息内容。
四、特别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10)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1)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2)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13)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4)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5)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16)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并影响到网站声誉者的用户, 将停止其帐号并关闭其权力,情节严重者本网站保留删除帐号及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协助政府及法律部门查处当事人的权力。
五、举报有害信息
      任何会员在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现本规则所禁止发布的信息或未按本规则要求发布的信息,均有权向电子公告服务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有关版主反映。网站将为该举报会员的举报保密。
六、关于版权
(1)本网站电子公告栏目中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2)本网站有权将在电子公告栏目中发表的文章用于本网站的其它用途使用,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3)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七、关于本规则的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华环评工程师联谊会所有。




2007年10月19日
中华环评工程师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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