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7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输变电设施周边房地产建设项目
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针对目前群众对房地产项目周边的输变电设施反映极为强烈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输变电设施周边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审批房地产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周边50米范围内已建有电压在110kV以上输变电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将电磁辐射纳入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之中,并要求在售房时向购房者公告。
二、周边200米范围内未建成但规划有电压在110kV以上输变电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时将输变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向购房者进行公告。
三、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房地产建设项目时,发现电磁辐射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审批
通知
抄送: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