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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10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号)精神,切实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我局特制定了《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预防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西省临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 号)和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关于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全面检查、重点整治;以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自查、自纠和督办为主,市环保局进行技术指导和整治情况抽查、督办等。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废渣堆放点(以下简称“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其中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用水环境安全的尾矿库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三、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尾矿库是否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尾矿库是否达到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及处置要求,即危险废物填埋场是否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是否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产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对其尾矿库进行环境污染现状评估及风险评价(无业主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负责),得出评价结论。评价内容包括:地质安全稳定性;是否超库容、超设计标准;尾矿库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现状及程度;“三防”设施能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若发生溃坝等事故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及相关应急处理措施等。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看尾矿库目前堆存情况,是否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截洪设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渗滤液收集、处置装置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尾矿库是否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工程设计库容量资料、渣的种类、入库渣量登记资料等)。


(三)分类进行污染隐患整治。对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尾矿库,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超库容量、截洪设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定期维护;渗滤液收集、处置装置不正常运行,运行记录不完整等,责令企业根据评价结论制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落实;对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用水环境安全的尾矿库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消除隐患。对限期整治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担任,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局长助理唐德刚和局党组成员、总队长唐幸群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建管处、污控处、监察总队、固废中心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总队,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照成立区县级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按照整治内容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在用和已经停止或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本地区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尾库矿数据库。同时,按照整治要求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市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督办。其中,市局建管处对尾矿库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污控处对尾矿库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指导;固废中心对尾矿库是否符合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等进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尾矿库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尾矿库数据库,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治意见;监察总队指导区县(自治县)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治阶段(2008年9月20—10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9月30日前应按照整治内容对本地区内在用和已经停止或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尾矿库情况,并建立尾库矿数据库和档案。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督促企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尾库矿数据库(附表)、自查情况、整改要求以纸质件与电子版形式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人:杨柳岸,电话89031757)。


(二)督查、督办阶段(2008年10月10日—15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根据自查情况对企业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办。市环保局将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对企业整治情况、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31日—11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市固废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措施。市固废中心应于2008年11月3日前将我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告送局办公室审核,并于5日前形成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尾矿库环境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强化沟通,特别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和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预防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此次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管理档案资料,规范环境管理程序和行为,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工作,按时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联络人员名单及电话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人:刘洪平、姜志勇,电话:89071231,传真:89188730,电子邮件:cqhbdc123@163.com



附件:重庆市尾矿库调查情况统计表






主题词环保
矿山安全
整治
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尾矿库调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区县(盖章):                                                                        填表日期:

编号


单位名称


尾矿库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设计使


用年限


投用时间


设计库容


(万方)


实际堆渣量(万方)


堆渣种类


主要成分
















































































































填表说明:1. 已闭库或停止使用的,单位名称填原堆渣单位名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尾矿库,仅填写尾矿库所在地详细地址、堆渣量  及堆渣种类。

2.
已闭库或停止使用的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尾矿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栏目填写当地政府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堆渣种类有多种的写明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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