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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
一 类
1总汞
0.005
0.005
 2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总镉
0.01
0.01
 4总铬
0.150.15
 5六价铬
0.050.05
 6总砷
0.050.05
 7总铅
0.10.1
 8总镍
0.10.1
 9苯并(a)芘
0.000030.00003
二 类
10pH
6-9
6-9
 11色度
4050
 12悬浮物
7070
 13生化需氧量(BOD5)
1520
 14化学需氧量(CODcr)
6080
 15氨氮
812
 16石油类
35
 17动植物油
510
 18挥发酚
0.20.5
 19总氰化物
0.20.5
 20硫化物
0.51.0
 21氰化物(以F计)
810
 22总磷(以P计)
0.20.5
 23总铜
0.20.5
 24总锌
1.02.0
 25总锰
1.02.0
 26甲醛
0.51.0
 27苯胺类
0.51.0
 28硝基苯类
1.02.0
 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5
 30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总汞(按Hg计)
0.02
2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总镉(按Cd计)
0.1
4总铬(按Cr计)
1.5
5六价铬(按Cr+6计)
0.5
6总砷(按As计)
0.5
7总铅(按Pb计)
1.0
8总镍(按Ni计)
1.0
9苯并(a)芘
0.00003
10总铍(按Be计)
0.005
11总银(按Ag计)
0.5
12总α放射性
1Bq/L
13总β放射性
10Bq/L
14总钒(按V计)
2.0
15总硒(按Se计)
0.1
16总钴(按Co计)
1.0
17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pH
6-9
6-9
6-9
2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悬浮物(SS)
70200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3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30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30-
5化学需氧量(CODcr)
100100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120-
6石油类
101020
7动植物油
152030
8挥发酚
0.50.52.0
9总氰化物(按CN-计)
0.50.50.5
10硫化物(按S计)
1.01.0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1氨氮
15
15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15-
12氟化物(按F计)
10
1020
13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1.0-
14甲醛
1.02.05.0
15苯胺类
1.02.05.0
16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3.05.0
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1015
18总铜(按Cu计)
0.51.01.0
19总锌(按Zn计)
2.04.05.0
20总锰(按Mn计)
2.02.05.0
21彩色显影剂
2.03.05.0
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6.06.0
23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0.10.1
24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0.10.1
25
不得检出
0.50.5
26甲苯
0.10.20.5
27乙苯
0.40.61.0
28邻二甲苯
0.40.61.0
29对二甲苯
0.40.61.0
30间二甲苯
0.40.61.0
31氯苯
0.20.41.0
32邻二氯苯
0.40.61.0
33对二氯苯
0.40.61.0
34甲醇
8.01015
35水合胼
2.02.05.0
36吡啶
2.02.05.0
37二硫化碳
4.08.010
38可溶性钡(按Ba计)
1520-
39四氯化碳
0.030.060.50
40乙腈
3.03.05.0
41丙烯腈
2.05.05.0
42丙烯醛
0.51.03.0
43
5.05.0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4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pH
6-9
6-9
6-9
2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悬浮物(SS)
70150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3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30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30-
5化学需氧量(CODcr)
100100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120-
6石油类
5.01020
7动植物油
101530
8挥发酚
0.50.52.0
9总氰化物(按CN-计)
0.50.50.5
10硫化物(按S计)
1.01.01.0
11氨氮
1015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10-
12氟化物(按F计)
10102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3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1.0-
14甲醛
1.02.05.0
15苯胺类
1.02.05.0
16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3.05.0
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1015
18总铜(按Cu计)
0.51.01.0
19总锌(按Zn计)
2.04.05.0
20总锰(按Mn计)
2.02.05.0
21彩色显影剂
1.02.03.0
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3.06.0
23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0.10.1
24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0.50.5
25乐果
不得检出
1.02.0
26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2.0
27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2.0
28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10
29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8.010
3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
1.05.08.0
31三氯甲烷
0.30.61.0
32四氯化碳
0.030.060.50
33三氯乙烯
0.30.61.0
34四氯乙烯
0.10.20.5
35
0.10.20.5
36甲苯
0.10.20.5
37乙苯
0.40.61.0
38邻二甲苯
0.40.41.0
39对二甲苯
0.40.61.0
40间二甲苯
0.40.61.0
41氯苯
0.20.41.0
42邻二氯苯
0.40.61.0
43对二氯苯
0.40.61.0
44对硝基氯苯
0.51.05.0
452,4-二硝基氯苯
0.51.05.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6苯酚
0.30.41.0
47间甲酚
0.10.20.5
482,4-二氯酚
0.60.81.0
492,4,6-三氯酚
0.60.81.0
5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0.42.0
5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0.62.0
52丙烯腈
2.05.05.0
53甲醇
8.01015
54水合胼
2.02.05.0
55吡啶
2.02.05.0
56二硫化碳
4.08.010
57可溶性钡(按Ba计)
1520-
58乙腈
3.03.05.0
59丙烯醛
0.51.03.0
60
5.05.010
61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63总有机碳(TOC)
2030-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苯并(a)芘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
-
11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总α
物理法2)
-
13总β
物理法2)
-
14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6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19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25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磷酸盐
钼蓝比色法1)
-
27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总锌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总锰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
35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3)
-
36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3)
-
37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38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39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0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1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2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44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5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6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7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8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49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0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2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3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4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5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6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7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8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9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0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1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2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4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5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6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1)
-
68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紫外荧光法
待国家制定
70总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总钴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总锡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甲醇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水合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吡啶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
76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乙腈
⑴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⑵ 碘化汞钾比色法
 
79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⑴ 姜黄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红法
 
  ⑶ 电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把握好自己,把握好现在!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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